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陆续设定了针对特殊保护要素的区域管控政策,如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主体功能区划、生态红线保护区制度,基于某种主导功能对某些特定空间实行特殊保护,设定了更为严格的建设占用条件和审批程序。

不同于城镇集中建设区,乡村地区的主体是农业空间、生态空间,建设空间占比很小,为加强上、下位规划的传导衔接,有必要延续和落实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关于特定功能区保护管控的制度,细化落实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等作为村域用途须严格控制的区域(图4、图5),并根据国家有关要求进行特殊管控。与此同时,各地也可以根据规划管控的需要,增加管控区类型,比如广东、安徽等省要求对具有重要历史文化资源的村庄划定乡村历史文化保护线,河北等缺水地区要求划定村域内江、河、湖、库、渠、湿地等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基于土地规划实施管控和保留一定管理弹性的需要,可将规划撤并的村庄以及规划确定复垦的工矿用地划定为建设控制区,在规划期内实行建设管控,留待后续管理中逐步实施撤并和复垦。
要素管控,就是对规划期内村域中各种用途空间进行预测和布局落实,作为未来用途管控和行政许可的依据。对于村庄规划来说,根据国家用地用海现状和规划分类以及详细规划工作定位,把生态空间对应的原生林、公益林、水面、湿地等用地细分到用地斑块边界,把农业空间对应的耕地、园地、草地、商品林地的布局也细化到图斑,明确包括农村宅基地、商业、公共服务、交通、市政用地和区域性交通、市政、特殊用地等在内的各类建设用地的用地范围、用地性质等控制要求,并作为村域国土空间保护修复和开发利用的用途管制依据。
对各类建设地块的管控,要关注土地用地性质、用地布局、开发容量、交通出入口和设施统筹等要求;对公共设施和具有景观标志作用的零星建设项目,要对建筑空间的退后、间距、尺度、公共开放空间、建筑风格风貌的塑造等进行深入引导。
来源:学习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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