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8月,深圳经济特区成立,成为改革开放先行先试的重要阵地,我国城镇国有土地政策的改革也在这里得到了大胆探索。1986年正式颁布实施的土地管理法将新中国的土地管理工作推入依法管理的阶段。
1987年,深圳市率先开展国有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改革,通过首例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公开拍卖,正式开启了以市场手段配置土地要素代替过去行政划拨土地的改革探索,改变了无偿、无限期和无流动使用土地的局面。深圳的成功实践推动了国家立法层面的土地制度改革。198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将1982年宪法中“土地归国家所有,不得出租”的条款修订为“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从法律层面认可和支持了深圳土地改革模式。为适应市场经济的新形势,土地管理法也在同年12月作出修订,一是依据宪法修正案删去了“禁止土地出租”的内容,二是增加了关于“国有土地、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等条款,明确了土地在市场经济中的资产特性和流转规则。一系列的立法改革为我国土地管理和利用方式带来重大转变,也表明我国土地管理政策思想发生根本性变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