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是完善阶段:自1986年至今。1986年通过的《民法通则》,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在立法层面予以明确确认。《民法通则》第八十条规定:“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规定。土地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关于家庭承包期限问题,1984年中央一号文件规定延长15年不变,1993年中央一号文件又改成延长30年保持不变,1998年10月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重申:坚持党的农村基本政策不动摇,关键是稳定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稳定家庭承包经营,核心是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确定“维持家庭承包经营长久不变”。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成为趋势,农民与土地的实际占有和经营的关系发生了变化,传统农户过于分散化的家庭经营很难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对农业发展的市场化、规模化、产业化发展的要求,土地自由流转的需求越加迫切。因此,将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调整到农村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新“三权分置”是最重要的一项。通过“新三权分置”改革,农村细碎化土地资源得以重新整合,有利于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农业的现代化发展。2013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将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分开。2016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出台,实现了农村土地制度两权分离为三权,以农民权益为中心,保障了农民留在城市或留在农村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