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改革阶段: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1986年。这一时期党的土地政策经历了从私有的农民土地所有制到土地农民私有、集体统一经营使用,再到完全的土地集体统一所有、统一经营, 集体土地、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实行的是农民土地私有制。那时,全国约有2.64亿农业人口的新解放区尚未进行土地改革。为兑现我们党对人民做出的“耕者有其田”的庄严承诺,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总则规定:“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借以解放农业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方法是:“没收地方的土地、耕畜、农具、多余的粮食及其在农村中多余的房屋。但地主的其他财产不予没收。”“分配土地,以乡或等于乡的行政村为单位,在原耕地基础上,按土地数量、质量及其位置远近,用抽补调整方法按人口统一分配之。”到1953年春,全国土地改革基本完成,彻底消灭了封建地主阶级所有制,实现了农民的土地私有制。
此后,在农业合作化运动中,各地开始普遍试行土地入股、按股分红,土地入股、按劳分配的政策,对小农经济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引导农民走上了集体化的道路。这就为工农联盟奠定了新的基础,解放了农村生产力,引导农民进入了农业社会主义建设的新阶段。
来源:学习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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