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实行的是农民土地私有制。那时,全国约有2.64亿农业人口的新解放区尚未进行土地改革。
为兑现我们党对人民做出的“耕者有其田”的庄严承诺,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总则规定:“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借以解放农业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方法是:“没收地方的土地、耕畜、农具、多余的粮食及其在农村中多余的房屋。但地主的其他财产不予没收。”“分配土地,以乡或等于乡的行政村为单位,在原耕地基础上,按土地数量、质量及其位置远近,用抽补调整方法按人口统一分配之。”到1953年春,全国土地改革基本完成,彻底消灭了封建地主阶级所有制,实现了农民的土地私有制。
此后,在农业合作化运动中,各地开始普遍试行土地入股、按股分红,土地入股、按劳分配的政策,对小农经济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引导农民走上了集体化的道路。这就为工农联盟奠定了新的基础,解放了农村生产力,引导农民进入了农业社会主义建设的新阶段。
1958年发动的“大跃进”和农村人民公社运动,把原有生产队集体财产一律无偿划归公社所有,实行单一公社所有制、公社统一核算,贫富拉平;社员的自留地被取消,自养的牲畜、自营的林木及较大的生产工具收归社有;实行供给制或半供给制。这些错误严重地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损害了农业的利益,农业生产元气大伤。即使在那时,一些地方仍然探索试行了分田到户的农业承包责任制。如1961年曾希圣在安徽试行的定产到田、责任到人的办法,使安徽几千万农民深受其惠,显示了巨大的优越性。改革开放以后,李先念曾称赞曾希圣说:“他是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先驱。在当时‘左’倾思想大肆泛滥的情况下,他坚持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倾听广大农民的呼声,与群众心息相通,第一个站出来大胆揭示人民公社体制存在的弊端,并且经过亲自调查研究,亲自试点,率先提出了‘责任田’的办法,很快推广到全省,并波及邻省乃至全国。‘责任田’作为一种联产责任制形式,迅速解放了生产力,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农民的劳动积极性,这对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起到了扶危定倾、扭转危机、开创新局面的作用。曾希圣同志提出和倡导的‘责任田’办法,对我国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普遍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起了十分重要的启迪和引路作用。”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逐步实行“所有权归集体,经营权归农民”的土地政策。从1978年底起,全国各地开始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1980年9月14日到22日,中共中央召开各省、区、市党委第一书记座谈会,专题讨论和研究了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各项原则和方针,指出:“专业承包联产计酬责任制,就是在生产队统一经营的条件下,分工协作,擅长农业的劳动力,按能力大小分包耕地;擅长林、牧、副、渔、工、商各业的劳动力,按能力大小分包各业;各业的包产,根据方便生产、有利经营的原则,分别到组、到劳力、到户;生产过程的各项作业,生产队宜统则统,宜分则分;包产部分统一分配,超产或减产分别奖罚;以合同形式确定下来当年或几年不变。这种生产责任制,较之其他包产形式有许多优点:它可以满足社员联产计酬的要求,稳定生产队的经济主体地位,把调动社员个人的生产积极性和发挥统一经营、分工协作的优越性,具体地统一起来;有利于发展多种经营,有利于推广科学种田和促进商品生产;有利于人尽其才,物尽其用,地尽其力;有利于社员照顾家庭副业,对四属户和劳弱户的生产和生活便于做适当的安排。这种形式,既适用于现在的困难地区,也能随着生产力的提高和生产项目的增加,向更有社会化特点的更高级的专业分工责任制发展。”1985年1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中,提出承包制要长期实行,并首次提出了联产承包责任制和农户家庭经营长期不变。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该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九条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至此,中国的土地政策基本趋向成熟。
来源:学习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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