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约集约用地成为耕地保护的有力手段。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是土地立法的核心和宗旨。保护耕地既要控制和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又要节约集约利用耕地,注重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健全耕地保护补偿制度,强化目标责任考核,倒逼新增建设不占或少占耕地。《实施条例》明确要求,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同时,将节约集约用地与耕地保护一并作为土地整理的目标,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布局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的要求,制定土地整理方案,促进耕地保护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节约集约用地成为建设用地的基本要求。《实施条例》在保留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等规定外,专门增加了必须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规定要严格执行建设用地标准,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建设用地使用效率。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落实建设用地标准控制制度,开展节约集约用地评价,推广应用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针对临时用地,《实施条例》专门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针对宅基地,明确规定农村居民点布局和建设用地规模应当遵循节约集约、因地制宜的原则合理规划,乡(镇)、县、市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农民生产生活需求,突出节约集约用地导向,科学划定宅基地范围。针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要求依法控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规模,鼓励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促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节约集约利用。
来源:学习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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