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土地市场秩序,11月17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印发《浙江省土地市场信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浙江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全省土地市场信用监督管理工作,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所在辖区土地市场信用档案建立、失信认定和惩戒、异议处理和信用修复等监督管理工作。
《办法》明确了土地市场信用失信认定依据、失信认定前告知及信用主体陈述、申辩权、具体失信行为惩戒、行政行为处置、限期整改、失信行为披露途径及期限、失信行为认定告知、信息查询等内容。
信用主体包括参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土地交易和开发建设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以及从事土地估价的机构和个人。根据《办法》,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标或竞得等属失信行为,导致中标、竞得结果无效,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失信行为还包括,信用主体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造成土地闲置的;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的;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造成土地闲置等情况,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完毕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其新的用地申请。
来源:学习强国
图片来源:网络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大连土地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