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前的土地政策:记使命探索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
1949-1956年:从农民土地所有制到集体土地所有制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提出,要“有步骤地将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进一步明确了“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的总则,包括土地的没收、征收与分配、特殊土地问题的处理、土地改革的执行机关和执行方案及相关附则。随后,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分期分批开展土改。“至1952年底,除部分少数地区,全国约3亿无地、少地的农民分得共约7亿亩土地,免除了过去每年向地主交纳的3000万吨以上粮食地租”,基本确立农民土地所有制。“耕者有其田”在新民主主义革命后终成现实,土地所有权、经营权集中到农民手中,农民的经济权利与生活水平都得到大幅提升。土地改革基本完成的1953年与1949年相比,农民净货币收入增长123.6%,每人平均净货币收入增长111.4%,农民购买力增长111%。1953年同1950年相比,农民留用粮食增长28.2%,其中生活用粮食增长8.6%。

虽然农民分到了土地,农村经济迎来了一段时间的增长,但生产经营零散、生产工具匮乏、生产技术低下、抗灾能力脆弱等因素仍然限制着生产力的有效释放,私有制经济造成新的贫富分化的潜在风险仍未消除,社会主义工业化需求仍未得到满足。与此同时,土地改革后的农村已经普遍发展了劳动互助组织,初显合作生产的制度优越性和发展前景。很快,农村合作化就被提上日程。中共中央于1951年9月制定了《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指出要把农民“组织起来”,以自愿、互利为原则,依据条件进行简单劳动互助、发展常年互助组及以土地入股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并于1952年从中央到地方建立农村工作部指导相关工作。1953年2月,中共中央对草案作了个别修改,作为正式决议下发全国。虽然存在过急、偏快现象,但到1956年,农业合作化运动已基本完成,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初步建立,中国土地的公有化总体实现,为大规模的生产作业、设施建设和技术推广提供了制度基础,显著地改善了生产条件。
来源:“学习强国”学习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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